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施行 嚴懲違法行為重典治亂

2015-10-08 07:58 來源:法制日報


  建立最嚴格全過程監(jiān)管制度
  新食品安全法明確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監(jiān)管制度,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jiān)管、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yè)態(tài),還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一些過程控制的管理制度,都進行了細化和完善,進一步強調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監(jiān)管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
  新法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yè)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嚴厲懲處違法行為重典治亂
  新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嚴厲的法律懲處制度,以發(fā)揮重典治亂威懾作用。
  據介紹,從目前執(zhí)法實踐看,違法的生產經營行為仍然存在,整個社會對加大違法行為成本、嚴厲懲處違法行為方面有強烈的社會需求。這次修法就是要對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
  新法強化食品安全刑事責任的追究。新食品安全法對查處違法行為作了一個很大的改革。首先要求執(zhí)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判斷,比如對非法添加化學物質行為,要判斷是不是刑事犯罪,如果構成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執(zhí)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新法還有兩條規(guī)定值得關注。一是為強化對違法犯罪分子懲處力度,規(guī)定對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二是強化了行政法律責任追究。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處罰,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屢禁不止的嚴重違法行為,實行行政拘留。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原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食品安全法則規(guī)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罰款。
  新法要求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對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新法還對非法提供場所的行為增設了處罰。為了加強源頭監(jiān)管、全程監(jiān)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也要進行處罰。
  在民事法律責任追究方面,一是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制。新法強化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要求食品生產和經營者接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后,應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二是完善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原食品安全法實行10倍價款懲罰性賠償基礎上,增設了消費者可以要求支付損失3倍賠償金的懲罰性賠償。三是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在原食品安全法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規(guī)定了連帶責任的基礎上,新法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也要求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四是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新法要求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體承擔賠償責任。
  規(guī)定食品安全實行社會共治
  社會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個新原則、新理念。所謂社會共治就是治理好食品安全,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不能僅依靠政府,也不能僅依靠監(jiān)管部門單打獨斗,應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大家有序參與到這項工作中來,才能形成合力,形成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
  新食品安全法總則中明確食品安全工作實行社會共治原則。同時在具體制度設計中,有四個方面體現了加強食品安全社會共治。一是明確食品行業(yè)協會應當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yè)規(guī)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二是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進行社會監(jiān)督。三是增加規(guī)定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明確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jiān)管部門要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所在企業(y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內部舉報人要給予特別保護。四是規(guī)范食品安全信息發(fā)布,強調監(jiān)管部門應當準確、及時、客觀地發(fā)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勵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同時規(guī)定對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公正真實。(記者 陳麗平)

責編:張澤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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