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沈陽查控中心成功偵破微信交友系列網絡詐騙案,數十名被害人均是通過微信添加附近人功能,添加陌生人為好友,經過一段時間的交流后取得信任,該微信好友自稱父母在國外,自己一個人在中國上大學,不懂中國銀行的銀行卡如何綁定到微信上使用,并以急需用錢賭球、看病、修車等理由借錢。被害人通過微信紅包的方式轉賬后,對方將受害人拉黑。嫌疑人先后騙取40余名被害人錢財達10萬余元。
據重慶時報消息,11月15日下午4時許,渝北區(qū)公安分局兩路派出所接到游女士報警,稱自己因快遞丟失被人以“退貨款”為由詐騙了11000元。原來是游女士點開“客服”發(fā)來的鏈接,將自己的個人信息以及銀行卡號和密碼、網銀賬號和密碼如實填寫并提交,隨后便等到了銀行卡內11000元被pos機消費的信息。諸如此類詐騙案件頻發(fā),花樣可謂層出不窮。不僅給人民群眾帶來財產損失甚至生命危險,還極大地損害社會誠信。
網絡社交平臺被越來越多的不法分子盯上,漸成詐騙溫床。為何屢屢打擊,屢屢提醒,卻又為何難以除根呢?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副教授吳沈括、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程華、浙江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文雁兵、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講師孫道萃在網絡平臺上展開了一場討論。
一:微信、QQ、陌陌等對詐騙是否有責任?
對這一問題,吳沈括的答案很明確——“應該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在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開發(fā)合法性的基礎上,如果使用人利用其進行違法行為,就看你們是否知情,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并采取措施避免。
“有時候開發(fā)者不知道用戶在利用系統(tǒng)違法,也會承擔責任。這就得看是不是在你的技術監(jiān)督、管控遇見范圍內,如果你管不到的、無法預測的,更不知情的,網絡服提供者免責。”吳沈括說。
同樣,文雁兵也認為,從經濟學角度而言,政府監(jiān)管部門、網絡平臺和平臺使用者都有責任:網絡社交平臺在某種意義上是準公共物品或者俱樂部產品,政府監(jiān)管部門公共物品(準公共物品或俱樂部產品)的提供方之一,尤其是負有第三方監(jiān)督管理責任;網絡平臺是供給方,使用者是需求方,出現詐騙等問題顯然是網絡交友這個市場上供給方、需求方和監(jiān)督方共同的責任。
二:網絡社交平臺是否有監(jiān)管和提醒的義務?
“網絡社交平臺有監(jiān)管和提醒義務。”吳沈括說。
《刑法》第286條之一規(guī)定,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jiān)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行為,具有“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的情形、“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構成犯罪。
孫道萃說,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guī)定,網絡社交平臺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有相應的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和提醒義務等法定的義務,主要是協(xié)助執(zhí)法、內容信息監(jiān)管、用戶數據保護等。例如,《網絡安全法》第47條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發(fā)現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程華說。在網絡平臺的環(huán)境下,僅僅依靠執(zhí)法部門、政府機構的監(jiān)管是遠遠不夠的。但困難在于,這個義務的法律邊界在哪?在目前法規(guī)法律尚不健全的情況下,平臺在可能的范圍內,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設置專門的人員、機構,對平臺上的動態(tài)進行追蹤、分析,提出相應的對策來。
三:對于網絡詐騙該如何規(guī)范治理?
“對政府監(jiān)管部門而言,應進一步完善《網絡安全法》,加強政府部門、司法部門和工商部門的聯(lián)合執(zhí)法和打擊力度;對于平臺企業(yè)而言,應當完善監(jiān)管機制和要求,加強對其監(jiān)管和處罰力度;對于個人而言,應加強引導和增強網絡信息甄別能力,希望平臺使用者謹記經濟學名言: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文雁兵說,大家應充分認知到獲得“收益”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甚至是慘重的代價。
程華建議政府與平臺加強協(xié)調監(jiān)管。共同治理的框架下,當然應該是政府、平臺和消費者本身都要承擔起相應的職責來;要從人員設置上,加強對網絡詐騙的防范,平臺在技術和人員上都要進行相應的專門投入。同時,還要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定期、頻繁、多渠道、形式多樣對消費者的防詐騙教育是防止詐騙的有效手段。
四:普通大眾如何預防風險?
個人信息保護是關鍵。面對如此猖獗的網絡詐騙,普通公民應該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要多了解和關注網絡詐騙手段。吳沈括建議大家平時養(yǎng)成習慣。第一,不要輕易給陌生人匯款;第二,無論娛樂、交友還是購物,涉及到銀行卡密碼和賬號及泄露身份信息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能隨意地泄露自己的敏感信息;第三,不要隨意打開陌生人發(fā)來的鏈接以及文件。
孫道萃說,對于使用者,預防網絡平臺詐騙行為重要的有兩點:一是杜絕貪小便宜的心理,杜絕僥幸心理,天上不會掉餡餅。二是提高警惕性,在實施商業(yè)性、支付性或處分性等涉及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行為,多個心眼,三思而行。(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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